大陸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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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服務項目包括:

1.代辦團聚、探親、探病、奔喪及專業人士來台入境申請,代領台灣地區旅行證。

2.代辦海基會驗證大陸結婚公證書。

3.香港、深圳每天專人接至中華旅行社領證,送至機場辦理登機來台。

4.代售台港來回機票。

5.代售大陸親屬來台特惠機票。

6.代辦台灣旅行證延期。

7.代辦團聚延期。

 

所需資料:

大陸親屬來台團聚、探親、探病、奔喪

(一)大陸地區必備資料:

1.來台者二吋照片二張。

2.來台者之大陸居民身份証影本。

3.大陸地區公証處所發,親屬關係公証書乙份。

4.印章。

5.父母、配偶、子女之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乙份。

(二)台灣地區必備資料:

1.保証書一份 (須至戶籍所在地之派出所辦理對保)

2.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身份証影本一份。

4.印章。

5.公、私立醫院二個月內病情診斷書(探病)。

6.奔喪者應備六個月內之死亡証明書(奔喪)。

7.如以中度以上殘障申請團聚者,應附殘障手冊。

前往大陸結婚

1. 台灣地區戶籍謄本5份。

2. 戶籍地法院辦理未婚公證(單身證明)。  

3. 女方須至居委處辦理未婚證明。

4. 與女方一同到負責婚前體檢的醫院或衛生單位體檢。

5. 持雙方未婚證明及體檢報告至民政局或相關單位辦理結婚證書(男女雙方各一份)。

6. 持雙方結婚證書至涉外公證處辦理驗證

7. 取得公證書正本後回臺灣海基會辦理驗證。

8. 取得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後,至戶籍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

9. 取戶籍謄本、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保證書、申請書、照片辦理臺灣旅行證。

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

1. 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3. 保證書。

4. 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5. 邀請函影本。

6. 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

7. 團體名冊。

8. 相關專業造詣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提出申請,如係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申請來臺傳習或大陸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與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在公立學校講學者,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三個月前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停留期間延期:(於屆滿前15日提出)

1. 旅行證正本。

2. 流動人口登記聯單(效期內)。

3. 團聚延期者,應附配偶二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中度以上殘障手冊影本。

大陸親屬 辦理台灣居留

(一)大陸地區必備資料:

1.來台者二吋照片二張。

2.來台者之大陸居民身份証影本。

3.大陸地區公証處所發,親屬關係公証書乙份。

4.印章。

5.父母、配偶、子女之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乙份。

(二)台灣地區必備資料:

1.保証書一份 (須至戶籍所在地之派出所辦理對保)

2.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身份証影本一份。

4.印章。

 

相關法令:

海峽交流相關規定:

配偶來臺團聚

父母配偶子女來臺探親

公務員親屬來臺探親

在臺原有戶籍人民來臺探親

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者來臺探親

來臺探病

來臺奔喪

來臺運回遺骸、骨灰

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

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延期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停留期間延期

變更停留事由為團聚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

大陸對兩岸人民往來台灣地區之規定

大陸居民獲准定居台灣後申請來往大陸有關之規定

台灣地區人民申領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申請入境大陸簽注須知

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及申辦大陸配偶來台應行注意事項及流程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港澳關係條例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數額表

   
大陸人民來台居留定居相關法令:

一、大陸配偶申請來臺居留(民國三十九年以後結婚者)

二、大陸配偶再次申請來臺居留(返鄉逾期或居留證逾期失效者)

三、大陸配偶申請來臺居留(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

四、大陸配偶申請來臺定居(臺灣配偶死亡為照顧未成年子女者)

五、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

六、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設籍滿五年尊親屬逾七十歲者)

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案居留-社會考量()

八、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案居留-社會考量()

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案居留-社會考量()

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返臺定居-臺籍前國軍及其眷屬

十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返臺定居-臺籍人員及其眷屬

十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返臺定居-被俘前國軍及其眷屬

十三、原籍馬祖大陸地區人民及其眷屬-申請來臺

十四、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年逾七十歲者

十五、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

十六、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十二歲以下孫子女、養子女

十七、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身分送件須知

十八、國人申請返台或在台原有戶籍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 

 

上次修改日期: 200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