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數額表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臺(八六)內字第四一六○一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行政院臺八十七內字第○七○八三號公告增訂

第四類別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臺八十八內字第四六○○○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九一○○○二四五三號公告

主旨: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數額表。

依據: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

   二、立法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台立院議字第○九一○○五○一○一-

     ○號函。

公告事項:



   ┌───────────────────────────────┐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數額表        │

   ├───────────┬───────────────────┤

   │ 類       別 │   民國九十一年起每年數額(人)  │

   ├───────────┼───────────────────┤

   │           │                   │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                   │

   │  ,在民國三十八年十│                   │

   │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不  限        │

   │  含三十一日)結婚者│                   │

   │  。        │                   │

   ├───────────┼───────────────────┤

   │           │                   │

   │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                   │

   │  ,在民國三十九年一│                   │

   │  月一日以後(含一日│       三、六○○       │

   │  )結婚已滿二年或已│                   │

   │  生產子女者。   │                   │

   ├───────────┼───────────────────┤

   │           │                   │

   │三、第二類人民等待配額│                   │

   │  超過四年,且婚後累│       不  限        │

   │  計在臺灣地區合法停│                   │

   │  留逾二年者。   │                   │

   ├───────────┼───────────────────┤

   │           │                   │

   │四、其他基於政治、經濟│                   │

   │  、社會、教育、科技│                   │

   │  或文化之考量,經主│        六○         │

   │  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                   │

   │  者。       │                   │

   └───────────┴──────────── 
 

[參考附件請按這裡!!!][回查詢主畫面][回布林查詢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