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數額表 |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臺(八六)內字第四一六○一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行政院臺八十七內字第○七○八三號公告增訂 第四類別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臺八十八內字第四六○○○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九一○○○二四五三號公告 主旨: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數額表。 依據: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 二、立法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台立院議字第○九一○○五○一○一- ○號函。 公告事項: ┌───────────────────────────────┐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數額表 │ ├───────────┬───────────────────┤ │ 類 別 │ 民國九十一年起每年數額(人) │ ├───────────┼───────────────────┤ │ │ │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 │ │ ,在民國三十八年十│ │ │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不 限 │ │ 含三十一日)結婚者│ │ │ 。 │ │ ├───────────┼───────────────────┤ │ │ │ │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 │ │ ,在民國三十九年一│ │ │ 月一日以後(含一日│ 三、六○○ │ │ )結婚已滿二年或已│ │ │ 生產子女者。 │ │ ├───────────┼───────────────────┤ │ │ │ │三、第二類人民等待配額│ │ │ 超過四年,且婚後累│ 不 限 │ │ 計在臺灣地區合法停│ │ │ 留逾二年者。 │ │ ├───────────┼───────────────────┤ │ │ │ │四、其他基於政治、經濟│ │ │ 、社會、教育、科技│ │ │ 或文化之考量,經主│ 六○ │ │ 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 │ │ 者。 │ │ └───────────┴──────────── |
[參考附件請按這裡!!!][回查詢主畫面][回布林查詢畫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