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一、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二、

請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須影印清楚或以筆描清楚,以便登錄)。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並附繳影本乙份。

三、

請繳交照片二張(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彩色光面、脫帽、露耳、正面半身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背景淡色,勿著軍警制服或戴墨鏡,不得使用合成照片),一張黏貼,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四、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五、

接近役齡及役齡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等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及各分支機構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請閱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

六、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

七、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外文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換新護照(更改中文姓名、出生日期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繳交戶籍謄本乙份)。

八、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音譯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照外文姓名。更改外文姓名者,原外文姓名改列為外文別名。  
九、 護照規費新台幣壹仟貳百元(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銀行櫃台繳費)。
注意事項:
一、 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者,始可申請換照。
二、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託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三、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四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五個工作天。
四、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本須知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本表轉載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

 

 

上次修改日期: 2006/03/01